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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发布 个人支付限额由五千提至一万

作者:课课家教育     来源: http://www.kokojia.com点击数:934发布时间: 2015-12-29 10:09:57

标签: 网络支付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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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课家讯 12月28日消息 央行已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发布 个人支付限额由五千提至一万

  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特殊群体,《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额度限制。同时,个人消费者的单日累计余额支付限额,可由5000元提高至1万元。这也表明,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央行充分考虑了电商行业的现状与未来空间,给予足够空间鼓励电商行业发展。

  网银与快捷支付不受限制 对用户体验影响有限

  从动议到起草再到正式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经历了前后经历了两三年的时间,期间业界的讨论也颇多。今年7月31日,央行公布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网络公示。而今日,央行正式下发了管理办法,意味着我国关于网络支付的规范最终落定。这一《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比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到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同时,“蚂蚁花呗”一类的无忧支付产品,也不受余额支付限额的约束。比如,在双11这样的特殊节点,消费者进行大额消费时,可以用快捷支付或蚂蚁花呗进行付款,不会影响购物体验。这也意味着,用户在使用网络支付进行日常消费时,其使用体验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央行也透露,根据代表性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交易数据,2014年全面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累计5000元以下的个人客户数量占80.13%,日累计限额管理措施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的实际需求。

  个人卖家不受每年20万限额约束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电商行业的发展,我国个人卖家群体迅速壮大。而个人卖家在使用网络支付账户时,其交易额度也明显高于一般个人用户。而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网络支付的特殊使用群体,《管理办法》也给予了相当大的空间。

  具体来说,《管理办法》规定,当网络支付平台的评级达到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时,其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只要符合Ⅲ类账户开户标准,持续从事电商经营6个月以上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就可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管理办法》中关于余额支付额度的限制。

  而针对个人消费者,管理办法规定,在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则II类、III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对于用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不属于《办法》规范范畴,不受限额约束。对于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的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交易验证方式可以由银行与支付机构自行约定。这能使得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时有更流畅的体验。

  以下是管理办法的全文:

  为鼓励支付创新,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告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办法》依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清晰界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规则,从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客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对互联网金融跨市场风险建立了必要的隔离机制,统筹把握现阶段便捷和安全的合理均衡。

  《办法》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将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办法》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办法》着重突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在客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要求支付机构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损失赔付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对于权责关系相对较为复杂的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办法》还明确了业务授权等相关要求,在确保支付便捷性的同时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监管制度,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平衡支付安全与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研究改革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顿支付机构参与银行间资金清算和各类跨业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坚定维护支付市场秩序。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其他问题,人民银行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牵头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快转变监管理念,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强化风险监测,加强警示教育,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